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一种有效的时机,有利于促进实现章程第5条条款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即:

1.1 促进全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1.2 扩大和发展全世界集邮同仁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密切合作,借以对巩固和平,加深全体人民间的相互理解作出贡献;

1.3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1.4 促进国际工业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1.5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

1.6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的文化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类型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1)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4条所列的所有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特殊世界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特殊国际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由FIP理事会承认并支持的其他国际邮展。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持助

3.1 为了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FIP可以向所属会员国提供:
(1)赞助:适用于世界邮展(根据第2条第1款);
(2)誉助:适用于国际邮展(根据第2条第2款);
(3)持助:适用于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根据第2条第3款)。

3.2 不管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将邮展的组办权,整个地或部分地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的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的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以及各展览级、类别的任何补充规则和其他规则。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广泛支持。该誉助要求邮展组织者遵守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但允许其在与邮展有关的其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力。任何超越这种权力的行为必须经FIP理事会同意。

3.5 经申请,FIP理事会可以就为促进集邮活动发展所协商同意的有关事宜,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FIP的持助。

3.6 根据FIP章程第43条第2款,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除FIP和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的赞助和誉助外,邮展组织者没有义务申请或接受其他方面的集邮赞助。

3.8 FIP邮展协调员代表FIP理事会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共同履行合同,经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集邮展览。

3.9 举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邮展,邮展组织者可针对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别规则。该规则不能违背FIP集邮展览总规则而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邮展协调员认可。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该特别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邮展协调员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见本规则第49条第1款)。

3.10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能恪守在赞助或誉助条件下的各种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品。


第4条 展览类别

4.1 FIP集邮展览设下列各展览类别。

4.2 非竞赛级(特邀级):
(1)荣誉类;
(2)官方类;
(3)评审委员类;
(4)其他非竞赛类。

4.3 荣誉类展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展品。

4.4 官方类展出:
(1)邮政当局的展品;
(2)邮政博物馆的展品;
(3)邮票印刷厂的邮品;
(4)邮票设计家和雕刻师的展品。

4.5 评审委员类展出适届邮展应聘评审委员的展品,自愿参加。邮展组织者也可不设这一类别。

4.6 其他非竞赛类展出集邮家或某机构的具有特殊集邮意义的展品。

4.7 竞赛级:
(1)FIP锦标赛级(仅设于FIP赞助的综合世界邮展);
(2)传统集邮类;
(3)邮政历史类;
(4)邮政用品类;
(5)航空集邮类;
(6)专题集邮类;
(7)极限集邮类;
(8)集邮文献类;
(9)青少年集邮类。

4.8 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严格限于过去10年中在FIP世界邮展中获得过3枚大金奖的展品。
(1)一枚大奖按一枚大金奖计算。一年之中仅承认一枚大金奖或大奖。
(2)FIP理事会每年年底整理出一份有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展览的展品清单。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展者可以在10年之中任选5年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竞赛。
(3)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出,即不能再参加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出。其素材亦不能再移用于其他展品。如果该展品的参展者希望在其他类别中展出完全不同的另一部展品,他可以挪用上述展品中的一小部分素材,但绝不能超过其10%。如违背这一优待条件将导致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竞赛资格。
(4)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锦标赛级中获得荣誉大奖,或者获得了第4条第8款第2项和第3项中的资格,就只能在非竞赛级中展出。

4.9 参加集邮文献类和青少年集邮类展出的展品,其专用规则分别另行制定(见本规则第50条第1款)。

4.10 建议展场中划分出各个展览类别的区域,使其自成一体。

4.11 参加非竞赛级展出的所有特邀展品的保险费和传送费由邮展组织者承担,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4.12 在竞赛级展览类别中(考虑到各国的历史情况,如果有可能),可划分出如下3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0年以前);
(2)第二阶段(1901-1945年);
(3)第三阶段(1946年至今)。


第5条 展品的评审

5.1 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品(第4条第7款)将根据FIP邮展(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审。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展览评审专用规则之中。


第6条 邮展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最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2 FIP特殊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10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每部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必须占有其获得参加该级别展出资格时所具有的相同展框面积。任何展品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4 在所有其他竞赛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展框数量:5平方米、6平方米或7平方米。这些展品须获得过镀金奖以下(包括镀金奖)的奖品,包括首次参展的展品(见第6条第6款)。相应的,在FIP邮展中获得过大镀金奖以上(包括大镀金奖)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给8平方米、9平方米或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5 邮展组织者决定分配各展览级、类别的临展展框面积。如果邮展包括有青少年集邮类,其所分配的临展展框面积至少占总面积的5%。

6.6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20%。

6.7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域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奖品与祝贺

7.1 非竞赛级别。 参加非竞赛级别的参展者,其展品将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承认。

7.2 FIP锦标赛级。 该展览级别仅设一枚荣誉大奖,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参加锦标级的展品如未获得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大金奖或价值与其相当的工艺品。

7.3 其他竞赛类别。 奖品如下:
(1)综合世界邮展: ①国际大奖; ②国家大奖。
(2)特殊世界邮展: 邮展大奖
(3)国际邮展: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奖给那些超出大金奖水平、具有最高集邮成就的展品。 竞赛类别中颁发国家大奖的详细规定包括在邮展的特别规则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7.4 根据需要,下列奖品由评审委员颁发,仅限于各竞赛类别和青少年集邮类:
(1)大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10克);
(2)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5克);
(3)大镀金奖(银镀金);
(4)镀金奖(银镀金);
(5)大银奖;
(6)银奖;
(7)镀银奖/大铜奖;
(8)铜奖。
所有奖品连同参展证书一起颁发。青少年集邮类的奖品最高发至大镀金奖。

7.5 除大奖外(第7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根据展品的突出成绩或其精彩的素材,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给最低获得一枚大镀金奖的展品。特别奖不构成奖品系列的中间级别。 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如有官方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捐助特别奖品,其特别要求应在立然时尽量遵嘱执行。

7.6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见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品外,还可向其表示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第8条 FIP奖品

8.1 FIP的奖品由评审委员会奖给具有创见性研究成果的展品。

8.2 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FIP奖品的颁发对象,不论该对象是否由FIP会员所推荐。

8.3 所有FIP的奖品连同特别证书由FIP或其代理人颁赠。

8.4 一部展品只能荣获FIP奖品一次。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或誉助的邮展的条件 
第9条 参展资格

9.1 FIP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必须是在FIP会员国居住的所属会员(见章程第40条)。

9.2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世界邮展,如其:
(1)归属于某个FIP会员或与其有合作关系;
(2)居住国的全国集邮联合会是FIP洲级准会员的下属会员,并且邮展在其所在洲举办。

9.3 参展展品必须首先在国家一级或与其相当的邮展中最低获得过一枚镀金奖。青少年集邮类的展品所需资格是镀银奖。

9.4 如参展者的展品在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邮展中获得了上述资格,他还需得到本国集邮联合会的承认证明。本国集邮联合会须是FIP会员。

9.5 事先未参加国家级邮展,亦未获得第9条第3款资格的展品,不能参加FIP邮展。 但是,不定期举办邮展的FIP会员可以对其参展展品的资格作出证明。

9.6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的国际邮展。 他们必须符合第9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中的资格要求。

9.7 经建议,FIP会员应根据第7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相同的奖品级别,否则,FIP各会员在国家级邮展中必须至少设立5个奖品级别,从而大体上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如FIP会员在全国邮展中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奖品级,则第9条第3款中的参展标准应当为该邮展的第二等奖。


第10条 申请

10.1 参加FIP邮展的申请必须经申请人居住国的展品征集员递交。居住在非会员国的参展者,其申请可以经由其所属的FIP会员的展品征集员递交。


第11条 申请的选定

11.1 邮展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拒绝的理由不必提出。但是所有已具备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申请必须接受。

11.2 邮展组织者将严格按照第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进行展框的分配。唯一例外的是有些展品的素材不要求具有统一标准的展框数量。为此参展者必须写出专门的书面申请并经邮展协调员的同意。


第12条 允许参展确认书

12.1 关于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的决定将通过国家展品征集员转交参展者本人。

12.2 申请一经接受,参展者以签字方式表示同意参展并在邮展组织者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参展费。


第13条 参展者的义务

13.1 参展者必须遵守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各展览类别补充规则(如果有的话)以及邮展特别规则。

13.2 参展者如果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所颁发的奖品,将在5年之内不得再参加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第14条 参展展品的限定

14.1 每位参展者每次最多可以有两部展品参加展览。如果是集邮家庭,每个家庭每次最多允许展出4部展品。集邮文献类展品没有限制,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不受这种限制。

14.2 评审委员的嫡亲、姻亲和雇员、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级展出。

14.3 如果参展者将其展品转卖、转送或馈赠给亲友,该展品奖被看作是一部新的展品,必须重新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第9条和第16条第1款中的要求。

14.4 青少年的展品一年只能参加一次邮展。


第15条 化名

15.1 参展者可以使用化名登记自己的展品,但邮展组织者和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必须掌握该参展者的真实身份。


第16条 申请参展的基本要求

16.1 参展者在其展品获得参加FIP邮展资格之前,必须属有该展品,且至少已达两年时间,集邮文献类的情况例外。

16.2 参展者应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规定的或违反邮展举办国法律的展品。关于展出邮品的合法限制应当在邮展特别规则中详细列明。

16.3 参展者可以突出展品中的特殊票品,并说明其特殊的原因,但不准标出价格。

16.4 如果展品中提到邮品的专门鉴定,则参展者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的鉴定证明。

16.5 贴片必须装入保护袋展出。


第17条 参展者优惠

17.1 参展者有权享受如下免费待遇:
(1)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也能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一本邮展目录;
(3)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在专门柜台购买专刊的便利条件(邮展组织过程中的宣传印刷资料)。


第18条 违背参展者义务的处理措施

18.1 参展者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第10条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18.2 如果参展者:
(1)未参加展出且没有可接受的理由;
(2)被查出在其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3)其展品超出了所申请的范围,或在锦标赛级别中展出了非该级别所准许展出的展品。 FIP 邮展协调员经认真核实后,可以向FIP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暂时取消当事人继续参加FIP邮展的资格。 
 
第三章 FIP邮展协调员规定 
第19条

19.1 FIP理事会每次任命一位理事担任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的邮展协调员。

19.2 邮展协调员负责拟定签署FIP理事会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的双边合同(见第3条第8款)。

19.3 邮展协调员在邮展准备过程中将起顾问和协调作用,并确保FIP邮展总规则和FIP所有其他规则得以执行。

19.4 邮展协调员特别有责任确保:
(1)展厅适宜,展框齐备;
(2)对展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顺利办理海关手续的准备工作;
(4)展品征集员履行其职责,能够负责并遵守可行的规则;
(5)邮展评审委员会有关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准备;

19.5 在决定上述有关问题时,邮展协调员对邮展组织者有裁决权。

19.6 邮展协调员所需开销的旅费、膳宿费以及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19.7 如果邮展协调员不是评审委员会成员、邮展组织者应向其分出在整个邮展期间逗留的邀请。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均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19.8 邮展协调员的姓名和住址必须登在邮展目录和所有邮展宣传公报中,以便在发生与邮展有关的问题时,随时可以与其取得联系。

19.9 邮展组织者与FIP和其各集邮委员会的所有通信联系均须通过FIP邮展协调员。 
 
第四章 国家展品征集员规定 
第20条 任命

20.1 任命国家展品征集员(下文简称为“展品征集员”),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搞好所有FIP的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邮展组织者应在其首次印发邮展公报之前的相当时间内,要求FIP各会员任命展品征集员。邮展组织者可以提名某个人担任展品征集员,但其任命权则属本国FIP会员所有。 FIP会员报经邮展协调员和邮展组织者同意后,可以指派一名见习展品征集员或展品征集员助理。此类人员对邮展组织者没有任何义务。

20.2 任何FIP会员经与另一个FIP会员协商获得同意后,有权将本国展品征集员的职权委托给另一个FIP会员的展品征集员。

20.3 FIP会员未能任命展品征集员的行为将被解释为该会员不再向适届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第21条

21.1 只有FIP会员和FIP洲级准会员的下属会员(如果邮展在该洲举办)可以向FIP世界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21.2 非FIP会员可以向FIP国际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第22条 展品征集员名单公布

22.1 展品征集员的名单应在所有的邮展公报和邮展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23条 对邮展组织者的联络

23.1 展品征集员仅负责保持参加竞赛级展出的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凡属竞赛级展览,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所有往返通信联系均须通过展品征集员。

23.2 关于非竞赛级别部分,邮展组织者向某国参展者发出的全部邀请必须通知该国的展品征集员。

23.3 如果邮展组织者欲向展品征集员集中发送转给参展者的所有宣传材料、情资材料、展品封套、奖品、证书、荣誉奖品、邮展目录和评审委员会工作报告。必须事先征得展品征集员的明确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寄发给参展者的有关物品的费用须由邮展组织者承担。


第24条 展品征集员责任

24.1 展品征集员有义务:
(1)向本国集邮者宣传适届邮展;
(2)牢记关于展品质量的严格要求,接收参展申请,检查其具体内容并将其寄发给邮展组织者;
(3)仅接收合法居住于符合第10条第1款和第20条第2款所规定区域内的参展者的申请。

24.2 展品征集员参加邮展活动,享受第28条第1款待遇时有义务;
(1)对展出的展品负完全责任;
(2)在邮展评审阶段出席现场,必要时,解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3)在其逗留期间出席邮展现场参与各项活动(如展品上框、开幕式、评审答疑、卸框等)。


第25条

25.1 展品征集员应与邮展组织者保持密切的联络。当其如因某种原因而不得不撤回某部展品时,必须及时通知邮展组织者。


第26条 展品的上框、卸框及运送

26.1 如果展品征集员愿意亲自为本国的展品上框和卸框或出席上框、卸框现场,邮展组织者有义务允许其这样做,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6.2 邮展组织者对亲自将展品运送到展场的展品征集员,必须派人到机场或火车站去迎接,协助其办理海关手续,并派人陪同将其展品带到展场安全地点进行交接。当展品征集员卸框后准备随身携带展品回国时,应为其提供同样的协助。 第


第27条 展品数量

27.1 如果展品征集员愿意亲自为本国的展品上框和卸框或出席上框、卸框现场,邮展组织者有义务允许其这样做,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7.2 展品征集员必须征得最低限量的合格展品,才有资格享有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待遇。每个FIP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取决于FIP获奖展品计算机存储表上所记录的该会员的展品数量。FIP理事会决定每个FIP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并通知FIP全体会员和邮展组织者。FIP理事会与各会员进行协商定期检查展品数量资格。FIP各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最低不能少于两部展品。


第28条 展品征集员待遇

28.1 为了保障展品征集员的工作,邮展组织者有责任提供下列待遇:
(1)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供展品征集员在整个邮展期间以及适当的上框、卸框期间居住;
(2)在其有效逗留期间的一份适当的日津贴。

28.2 展品征集员有权享有下列免费待遇:
(1)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能够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一本邮展目录;
(3)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28.3 展品征集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旅馆以便与其保持联系。住在他地的展品征集员,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29条 展品征集员咨询处

29.1 邮展组织者在邮展期间提供一间会议室供展品征集员使用。


第30条 关于展品征集员违背职责的处理措施

30.1 展品征集员如未能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将可能被免除在以后邮展中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对于该展品征集员的渎职行为,FIP理事会给予当事人和其所属的FIP会员进行陈述的机会,然后作出处理的决定。

30.2 如展品征集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其所属的FIP会员必须另做适当安排,以保证该国所有展品能够在适展邮展中展出。新的展品征集员一经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规定的展品征集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规定 
第31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1.1 FIP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所聘任的评审委员,必须从事先由FIP各会员提名的正式评审委员名单中挑选。该名单由FIP理事会整理汇编,每年年初核定,供邮展组织者使用。

31.2 要想作为FIP的评审委员应聘于FIP邮展,必须做到:
(1)事先在FIP世界邮展中担任过评审委员;
(2)在FIP世界邮展中成功地担任过评审实习员; 担任FIP世界邮展的评审实习员应当:
  a)参加过FIP邮展并且必须在竞赛中至少获得过一枚镀金奖;
  b)曾经至少两次在国家级邮展中或与其相当的邮展中担任过评审委员;
  c)至少懂得一门FIP正式语言;
  d)了解所有FIP所承认的集邮体系;
  e)熟悉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以及各竞赛类别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并能运用自如。

31.3 邮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人数应根据由FIP邮展协调员和邮展组织者事先达成的协议而定。作为一种规定,一个评审委员应负责125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但是还应当考虑到各个竞赛类别的特殊需求。


第32条 评审委员的聘任

32.1 所有FIP邮展评审委员的聘任必须经FIP理事会确认。

32.2 邮展组织者根据第31条第1款可从本国集邮联合会正式评审委员中选聘占评审委员会(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如该国缺乏足够的正式评审委员,邮展组织者和FIP邮展协调员可以商定从某个FIP会员抽调正式评审委员补缺。

32.3 邮展组织者应根据第31条第1款从其他FIP会员的正式评审委员名单中选聘占评审委员会50%的评审委员。如有可能,这些评审委员尽可能选自那些大多数展品所代表的国家。每一个FIP会员最多可以有两个具有不同集邮专类知识的评审委员应聘。

32.4 FIP理事会从正式评审委员名单中选聘占评审委员会(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邮展目录中应当说明他们是FIP聘用的评审委员。

32.5 邮展组织者可以从正式评审委员名单中为评审委员会选聘(不超过)3名高级顾问。高级顾问被委任有特殊评审职责。

32.6 评审委员会成员聘任程序如下:
(1)邮展组织者向有可能参加邮展的FIP会员征求正式评审委员提名名单;
(2)邮展组织者根据上述名单初步组成评审委员会;
(3)邮展组织者征求FIP邮展协调员的意见后,根据第32条第1款将评审委员会名单呈报FIP理事会批准;
(4)评审委员会名单获得批准后,才能向中选评审委员发出邀请函,并须抄报有关FIP会员。

32.7 在FIP邮展中,邮展组织者根据第32条第6款拟定的评审委员会提名名单,应当至少在邮展开幕之前12个月通过FIP邮展协调员报送FIP理事会。评审委员会提名名单获得批准后应当至少在邮展开幕之前6个月公布于众。

32.8 除根据第32条第4款所聘用的代表FIP的评审委员以外,FIP的主席自然属于每届评审委员会。主席参加评审委员会。享有与其他评审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特别要保证FIP的有关规则得到适当的执行。如果FIP主席不能参加,他可以指派FIP理事会的其他成员代行他的职责。


第33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实习员的聘任

33.1 FIP会员可以推荐一名评审实习员见习FIP世界邮展的评审工作,如其具备第31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33.2 每次FIP邮展,FIP会员只能提名一名评审实习员。当某一评审小组的评审实习员人数不能满足时,FIP邮展东道主有资格提名第二名评审实习员,评审实习员没有表决权。

33.3 FIP理事会要求其会员提前两年提名评审实习员,邮展组织者经与FIP邮展协调员协商从FIP各会员申报的提名中挑选评审实习员并报FIP理事会批准。每个评审小组只代培一名评审实习员。

33.4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结束时,各评审小组的负责人应对在本组见习的评审实习员的工作情况做出书面鉴定,报评审委员会主席团。FIP邮展协调员将书面鉴定送交FIP理事会审批,然后通知评审实习员所属的FIP会员。 评审实习员的确认鉴定是其得以列入FIP正式评审委员名单的先决条件。


第34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34.1 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邮展组织者应尽可能保证评审委员在正常展出时间以外也能随意出入展场。

34.2 邮展组织者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条件,供其履行职责;
(1)一间与外界隔离的单独房间;
(2)一位会多种文字打字技术的秘书;
(3)必要的办公室设备。


第35条 评审委员待遇

35.1 邮展组织者应向每位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评审委员和评审实习员免费提供下列待遇:
(1)两张邮展整个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能够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有两份邮展目录;
(3)两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第36条

36.1 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委员有资格报销从其居住地到展出场地的全部往返旅费。他们根据自己的愿望可以自行决定乘坐火车(一等厢)或飞机(经济仓)。评审实习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2 邮展组织者应为评审委员会的每位高级顾问和评审委员提供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期限为邮展开幕的前一天到邮展结束。邮展组织者应按每位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委员的有效逗留天数发给他们一笔适当的日津贴。评审实习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3 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委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旅馆,如其愿意住在别的地方,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37条 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保密

37.1 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是封闭式的。它的决定即为终裁,不接受任何上诉。

37.2 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评审委员、评审实习员以及在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秘书有义务遵守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决定的保密规定。评审鉴定结果在邮展组织者宣布之前不得泄露。

37.3 如有违背第37条第2款规定者,FIP理事会可以立即解除其在办公室的工作和(或)决定禁止其参加以后的FIP邮展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38条 评审委员会主席和主席团的产生

38.1 评审委员会的主席的人选,由邮展组织者与FIP邮展协调员协商推荐。评审委员会主席不得同时在邮展组织部门兼任重要职务。他必须是正式的评审委员并且具备适当的邮展评审工作经验。

38.2 在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之际,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选出评审委员会的主席、3名副主席、1名秘书和1名联席秘书(如果必要)。上述当选人员连同FIP主席(或其代理人)和FIP邮展协调员(如是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主席团。


第39条 评审小组

39.1 每个评审小组至少有3名能够发挥其特长的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分配各评审小组的评审任务,指定小组负责人,决定各小组评审的展品数量。该原则亦适用于各小组配置的评审实习员。


第40条 展品的评审

40.1 所有评审委员应按照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第5条第1款)对分配给本人的展品进行评审。

40.2 各评审小组可以请教其他小组的评审委员。在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借助于在邮展现场的公认专家和展品征集员的知识。

40.3 如参展者因故身亡,而邮展组织者未通知评审委员会,他的展品应照常进行评审。


第41条 评审过程中的方法

41.1 经评审委员会要求,邮展组织者须将某部展品整体地或部分地从展框中取出以便于评审委员仔细检查研究。进行这种检查时,如负责该展品的展品征集员在邮展现场,应请其到场。

41.2 如果查明一部展品含有假的、伪造的或修补的邮品且未注明,则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减低该展品应获奖品级别的一级或数级。在这种情况下,评审委员会主席应及时通知参展者本人。

41.3 任何展品如明显地违背FIP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其竞赛资格。


第42条

42.1 评审委员会如认为合理,有权将一部展品从某一展览类别转入另一展览类别。


第43条

43.1 任何人不得强迫评审委员会向某部展品颁发该展品在以前邮展中所获得过的同级奖品。

43.2 评审委员会不得以审查为名将某位参展者的数部展品合为一处。凡邮展组织者所接受的展品必须分别评审。这一点不适用于集邮文献类。


第44条 奖品的颁发

44.1 每一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的评审委员无异议的前提下有权最后决定直到(包括)大镀金奖的奖品。

44.2 各评审小组关于颁发所有金奖的建议以及第44条第1款所提到的异议,应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处理。

44.3 全体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大多数成员赞成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5条 荣誉大奖的颁发

45.1 对于FIP锦标赛级荣誉大奖,评审委员会应委托一个专门小组选出数部被认为可以获得该奖的展品。

45.2 FIP锦标赛级荣誉大奖的颁发对象,将由全体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6条 大奖的颁发

46.1 其他竞赛类别大奖的颁发对象,应由各评审小组推荐按照第4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超过大金奖水平的展品。

46.2 颁发大奖的决定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7条 参展证书

47.1 参展证书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和邮展组委会主席签字。 
 
第六章 邮展组织者的规定 
第48条 邮展组织者的—般职责

48.1 FIP邮展的邮展组织者必须严格遵守FIP集邮展览总规则和所有其他规定。


第49条 邮展组织者的通报

49.1 所有FIP邮展的邮展组织者必须及时明了地向FIP理事会、FIP邮展协调员、FIP各集邮委员会、展品征集员、评审委员和参展者通报所有与适届邮展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50条 邮展宣传册和邮展目录内容

50.1 每届FIP邮展的第一份宣传册必须包括:
(1)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2)邮展特别规则;
(3)展品征集员名单及其住址;
(4)FIP邮展协调员的姓名及住址;
(5)单位展框的具体费用;
(6)第6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展框分配数量标准;
(7)具体的展框尺寸;
(8)邮展的保险条件;
(9)适用于邮展的海关和货币规定;
(10)邮展举办国出入境规定。

50.2 下列内容必须在其后的邮展公报和邮展目录中登出:
(1)展品征集员名单及其住址;
(2)FIP邮展协调员的姓名及其住址;
(3)评审委员名单,一经批准(见第32条第7款)。

50.3 邮展组织者有责任负责各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51条 展品归还

51.1 邮展组织者应按参展者或展品征集员送展时的相同传送方式(包括按贵重货物托运方式)退还所有的展品,并负责支付邮运费。

51.2如果展品按保价邮件退还,邮展组织者只负担邮政当局所允许的最高保价损失费。

51.3 由展品征集员或参展者本人亲自带到展场但不能由其取回带走的展品,将按邮展组织者与该展品征集员或展出者本人书面商定的方式退还。

51.4 提供保险服务。展品回程传送的保险费用由参展者本人支付。


第52条 赞助捐款和誉助捐款

52.1 赞助捐款或誉助捐款由FIP代表大会确定(见章程第45条第1款),并需经FIP理事会和展方签署合同同意(见本规则第19条第2款)。

52.2 自FIP代表大会批准赞助或誉助之日起两个月之内,邮展组织者须向FIP预付10%的赞助捐款或誉助捐款。

52.3 邮展组织者应主动交清捐款的剩余部分,最迟不得超过邮展闭幕之后3个月。

52.4 如邮展不再举办,不论何种原因,预付款项概不退还。


第53条 呈送FIP理事会的邮展资料

53.1 邮展结束时,邮展组织者应向FIP秘书处免费呈送两份邮展的所有刊物,包括邮展公报、邮展目录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第七章 FIP代表大会的准备和召开 
第54条

54.1 FIP理事会指派一名理事作为筹备FIP年度代表大会的协调员。他有责任对代表大会的技术和组织准备工作行使自己的权力。

54.2 如FIP代表大会与某个FIP邮展同期举行,代表大会协调员由FIP邮展协调员兼任(见本规则第三章)。

54.3 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负责代表大会的技术和准备工作及代表大会的召开。组织者有义务:
(1)提供合适的代表大会会议厅、FIP理事会会议室和FIP各集邮委员会会议室;
(2)组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同声传译和会议录音;
(3)设立代表大会秘书处,配备多种文种的打字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54.4 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负担下列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相当于本规则第35条和第36条的内容):
(1)FIP理事会理事;
(2)FIP秘书长;
(3)FIP各集邮委员会主席;
(4)公认的专家(根据章程第42条指派)。

54.5 代表大会结束后,由组织者报FIP理事会同意,用章程第27条第1款规定的语言出版会议记录。其印刷数量需要经FIP协调员同意。成书后应寄给FIP所有会员、FIP理事会、各集邮委员会主席、FIP秘书处和章程第18条第2款中所提到的特邀代表。 收件人地址由FIP秘书处提供。

54.6 FIP世界邮展期间如不举行FIP代表大会,邮展组织者有认务组织一次FIP理事会会议。在这种情况下,邮展组织者应提供合适的会议房间。


第55条

55.1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应以德文文本为准。


第56条

56.1 凡本规则尚未论及的事项,将由FIP理事会做出决定,报FIP代表大会批准。

56.2 本规则的条款例外权仅属FIP理事会。


第57条

57.1 上述各款即FIP集邮展览总规则,于1982年6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5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并于1987年10月24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56届FIP代表大会上修改。本规则即日生效。适用于FIP赞助、赞助和持助的邮展,并将最大限度地运用于1988年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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