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则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52
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则
 

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别制定本规则,作为青少年集邮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参展的补充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FIP综合邮展和特别邮展中的所有青少年集邮类展品。第2条 年龄在21以下的参展者属于青少年集邮者组别。

 
第3条 根据年龄、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分配在A、B、C、D四个组中:

   A年龄组   15岁以下
   B年龄组   16-17岁
   C年龄组   18-19岁
   D年龄组   20-21岁
   集体合作展品应不归入C年龄组。
   年龄计算从邮展当年1月1日为准。

 
第4条 每部展品所分得的展框数量与其所属年龄组相适应:
 
 年龄组   最少    最多
   A    24-32片  60-64片
   B    24-32片  60-64片
   C    32-36片  70-80片
   D     48片   72-88片

 
第5条 青少年集邮者免交参展费。

 
第6条 只有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得过银铜奖以上的展品才准予展出。例外情况参照总规则第9条第5款规定。

 
第7条 一部展品一年之中只能参加一次FIP邮展中的青少年集邮类的竞赛级展览。

 
第8条 展品必须署参展者姓名方可接受。

 
第9条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第32条,在FIP青少年单项集邮展览中,FIP邮展协调员经与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商定后向FIP理事会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是青少年(单项)集邮展览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如其不能出席,可指定代理人。

 
第10条 青少年集邮展品竞赛中设下列奖牌: 大镀金奖 镀金奖 大银奖 银奖 银铜奖 铜奖 此外,设有奖状和参展证书。

 
第11条 在FIP青少年(单项)邮展中,邮展大奖奖给最好的展品,其水准应当至少超过大镀金奖的水平。 一部展品只能获得一次邮展大奖。 此外还可以颁发特别奖,但获奖邮集必须事先获得过大银奖。 评审委员会可以依照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6款向获奖参展者表示祝贺。

 
第12条 在青少年(单项)邮展中,所有的宣传材料和邮展目录必须包括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的姓名和地址。

 
第13条 青少年(单项)邮展的组织者必须在邮展期间安排一次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会议并为其提供一间适当的会议室。

 
第14条 本规则取代1975年4月14日颁布的青少年邮展专用规则。

 
第15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16条 本项关于FIP邮展青少年集邮类展品的补充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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