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有害邮票”
栏目:集邮知识 时间:2003年10月29日22:20
 
  关于“有害邮票”的话题虽然从邮票诞生的那一天就有人开始议论,然而,随着邮票的日益增多,有害邮票也更加泛滥开来,让集邮者惶恐不安。
  
  1989年11月13日至12月14日,万国邮政联盟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20届UPU大会。会上对“建议C80”即《适用于万国邮联会员国的集邮准则》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该建议。该建 议系根据1984年汉堡大会通过的公约条款中有关发行邮票的规定(即第九条规定“邮票发行 的条件”)中实施细则第192条,认识到邮票和邮政用品不但具备邮政上的价值,而且在集邮用途上也具有商业价值。由于只有邮政主管部门有权发行邮票,各国邮政部门各自具备着相关法规并在各项业务中有着严格的程序,因而各国邮政多次表示希望拥有一项公认的准则,以便在发行和提供集邮用途的邮票时有法可依,故建议各国邮政遵守一定的准则,为此,大会一致通过了《适用于万国邮联会员国的集邮准则》。通过的该准则共7条,规定了邮票及其由邮票派生出的集邮品的发行、出售的原则,并要求各国均应严格加以执行和遵守。 
  
  然而,与会者虽然就此准则达成了共识,但会后仍有一些国家不顾准则而滥发邮票。为此,国际集邮联合会、国际邮票商联合会和国际集邮出版物及邮票目录编辑者联合会三大组织认为:违背准则发行的邮票,阻碍集邮活动的健康发展,危及了现代集邮活动的生存。为了与这些违背准则的行为斗争,三大组织每个月公布一次违背准则发行的邮票,将其列入有害邮票和有害邮品的名单。并规定,这些有害邮票和有害邮品不得在FIP赞助的邮展上加以展示,各主要邮票目录亦不得刊登这些邮票和邮品。迄今为止,已公布了数百种有害邮票、邮品的名单。
  
  附:《适用于万国邮联会员国的集邮准则》 
  
   1.制作集邮品的各邮政应注意到,邮票和其它交付邮资方式的使用不应导致产生在正常邮政作业程序中所不应产生的邮品。属于该准则范畴内的集邮品包括:极限明信片、首日封、邮资封及邮资明信片等。

   2.各邮政不应允许在非邮政作业的情况下使用诸如硬印、戳记或其他官方性、宣传性及营业性标记等盖销手段。  
 
      2.1 各邮政不应允许非邮政职工使用这些盖销或标记手段。
  
      2.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各邮政可允许非邮政职工在邮政职工的直接监督下使用这些盖销或标记手段。
  
      2.3 当各邮政将其部分经营活动,特别是盖销作业分包出去的时候,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盖销和标记工具只能用于业务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正常邮政作业程序使用。相关邮政应保证这些规定得到遵守。  
 
   3.在出售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时,各邮政应确保邮票本身的处理及邮戳、印记和其他盖销手段的使用符合各自的邮政作业程序。 

   4.发行邮票时,各邮政应确保邮票印量能满足潜在的业务需要和预测的集邮需要。为某些纪念日或特别事件而使用邮戳、印记时,各邮政应确保集邮品的数量能满足需要。 
  
   5.各邮政不应允许在邮票发行国国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向公众出售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也不得为此种出售提供便利。在发行国以外的地方也不得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这些邮票。 

  6.各邮政应尽可能确保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充足,以便满足所有希望购买者的需要。
  
  7.如果各邮政对出于邮政或集邮目的而交给邮政部门的邮票或集邮品在其售后无法对其 用途进行任何监督,至少应做到:
 
     7.1 对于使人误以为某些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稀少以便扩大销售的手法不予支 持或不予赞同。
  
     7.2 应避免任何有可能被认为批准或给予非官方渠道产生的带邮票集邮品以正式地位的行动。
  
     7.3 如果各邮政通过居间商人销售集邮品,应该要求居间商人遵守各邮政本身的程序和作法。各邮政不得允许集邮居间商人实行或修改正常邮政作业程序,也不能允许其在集邮领 域对作业程序进行控制。
 
     7.4 严格禁止居间商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或转让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关于向居间商人支付报酬的标准,各邮政应在可能的范围内,使居间商人不必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出售邮票或带邮票集邮品。各邮政可以考虑国内或当地销售税和其他可能征收的捐税的变动因素。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